“补充协议,都是开发商的免责条款。当初认购时可没说有这么多‘不平等’条约,这是先哄上车再谈条件?”
去年6月,郑州市民小王认购了金锣湾幸福园一期的一处房产,签下了《商品房认购书》,交出5万块定金,以及五六十万元首付款。
商品房认购书
4月初,由于未签订补充协议,他被开发商认为“违约”,扣除违约金5万元,房屋也将转卖他人。
房子买好了,突然冒出来个“补充协议”
“买受人不得以属于房屋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管线安装、色差、局部墙面渗水、墙皮脱落、因建材收缩变化等正常自然原因引起的细微裂缝、室内地面局部平空鼓、开裂、起砂等)为由拒绝接收房屋,若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房屋的则视为房屋已按时交付,买受人不得以此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责任……维修期间不视为逾期交付。”
补充协议
这样的购房补充协议,你会签吗?
去年6月,经过千挑万选,小王要买的房子终于敲定——源升金锣湾幸福园,虽然身背100多万元贷款,他也觉得了却了一桩心事。
直到半年后,他收到了来自开发商郑州丰益置业有限公司的一封《催告函》,开发商要求他限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签订一份长达13页的《补充协议》。
退款退房通知书
拒签补充协议,房子飞了,还得倒赔5万定金
对于这份《补充协议》,小王十分不满:“从房屋施工质量、延期交房的判定、甚至到未来的产权登记,开发商把自个儿的责任择得干干净净,这就是霸王条款。”
“房屋质量有问题,买受人也无权拒绝交房,这是不公平条款。”小王表示,开发商要求买受人必须签订补充协议,不然,《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约,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买房承担,扣除定金,并且该房屋另行销售。
小王选择了拒签,并向相关信访部门反映了该情况。
当时(2018年12月29日),郑州市房管局书面回应称,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约定的内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对合同条款有异议且协商不成,可以要求退房退费,但无权强制要求对方签约。
今年4月初,开发商再次发来通知,由于小王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经多次催告,仍未履行签订合同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该房屋将另行销售,且5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开发商:任何开发商都会有避责条款,世茂在全国的项目都这样
4月18日,河南商报记者跟随小王一同来到了该项目开发商郑州丰益置业有限公司售楼部。
自称营销部主管的一位张姓负责人表示,该项目已售出700多套房源。大约4月12日,由于未签订合同构成违约,王先生已从该公司业主名单内被排除了。
“要么就把《补充协议》签了,要么就退。拖了这么久了,从法律层面上来讲,王先生现在已经不是我们的业主了。如今已经通知过,王先生可以过来办理退款。”
据了解,该项目又名“世茂云尚城”,是世茂地产在郑州投资的首个项目。
张先生表示,任何一个开发商都会有相对的避责条款,“世茂在全国这么多项目,都要签,内容都是一样的。”
“如果我们不合法,房管局早就勒令我们整改了。我要告诉你,所有的开发商都会有这个东西(补充协议),不是只有我们世茂有。”张先生说,“如果你觉得我们的补充协议有问题,你该起诉就起诉,我们支持你们拿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也不是蛮不讲理。”
房管局:交房出现质量问题,免责条款无效
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今年年初,郑州市房管局发布消费预警,重申禁令:发现补充协议、霸王条款立即举报。
规定称:如发现房地产开发项目利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可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反映。
4月22日,河南商报记者将该情况反映至郑州市房管局。
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表示,郑州市内,交房有统一的标准,交房出现质量问题,补充协议中的免责条款都是无效的,“五大主体必须验收合格,如果不合格,可以向房管局举报他强制交房。”
对方表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商需要向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方能交房。
“每个房子里大大小小的问题可能会存在,一般来说业主收房后可以通过物业找施工方,施工方与开发商之间有约定的质保期,房屋验收后的一些小问题是免不了的,可以要求施工方进行维修。”
针对该补充协议,对方表示,受理该投诉意见,接下来将由业务处室去调查处理。(河南商报记者 张晶晶 实习生 张逸菲 文/图)
原标题:好霸道的开发商!郑州男子拒签补充协议,结果房子没了还得赔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