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想买套房子,几番寻找、比较之后,看中了刘某手里的一套二手房。经过协商,刘某以600万元的价格将该套二手房出售给王某,王某则支付购房款460万元作为首付,后刘某当月即向王某交付了房屋钥匙。由于此前该房屋已被两次用于抵押,可在房屋交易中,刘某仅解除了该房产两处抵押登记中的一处,另一处抵押登记因债务始终无法清偿而未注销,结果抵押权人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随后查封了涉案房屋,最终导致刘某迟迟未能将房屋向王某过户。王某于是到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83万元。
【说法】法院认为,因刘某拖欠他人债务,导致房屋被查封,被禁止办理买卖、过户、转让等手续,王某要求过户的请求客观上不具备履行条件,法院难以支持。同时,刘某的违约行为导致王某未能取得产权证,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56万余元。
当前,二手房买卖可能存在权属争议,加之市场行情变化、参与者契约精神不足、逐利心理和法律知识欠缺等因素,容易成为纠纷的易发多发区。
法官提醒,购买二手房屋前,一定要核实房屋性质、权属和代理授权情况,提前防范风险。对房屋性质和权属,买受人可通过查询不动产信息后区分情况予以处理:不购买已被查封等不可交易的房屋,限制交易的房屋应在符合上市条件后购买,购买普通商品房时应尽到善意注意义务,对于设定多重抵押的房产,应慎重签约。
卖方也应诚信守法,在合同签订前应如实告知房屋共有、抵押、购买资格等有关情况;在合同签订后,要依约及时履行合同,防止因违约可能导致的高昂诉讼成本和严重后果。
(本报记者 张 璁整理)
原标题:抵押房产要看清 解押不成过户难(以案说法)
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套商品房,约定付款时间为当年11月。不久,李某向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房款、物业费、水费等费用并办理了进户手续。同年10月,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与冯某签订了合同,将该商品房以较高的价格卖与冯某。
王女士一家因商业用地拆迁,被开发商安置在谭先生租用的临时商铺的楼上居住。然而没住多长时间,一天晚上10点左右,谭先生的临时商铺发生火灾,很快火势就延烧到了王女士家里,导致王女士被迫从后窗跳下逃生。后王女士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门诊费225元和住院医疗费1098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