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公摊面积真正备受诟病的,是“乱公摊”和“只公摊成本,不公摊收益”等问题。完善公摊面积制度,厘清公摊标准,可以避免因分摊面积问题产生争议。同时应引入惩罚赔偿,遏制“乱公摊”现象,落实公摊收益,让业主也能从中受益。
张淳艺
110平方米的房子,到手却发现套内面积只有60多平方米;购房时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31%公摊面积,收房时却变成了46%……记者近日采访发现,公众对于购房时需要承担的公摊面积费用多有诟病,不少人担心存在“消费暗区”。在这样的背景下,近年来一种声音逐渐转播——取消公摊面积制度。(据8月16日《法治日报》报道)
从我国进入商品房时代开始,普遍实行的是由购房者分摊部分共有建筑面积的做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近年来,商品房公摊面积从最初的10%以下,发展到现在的30%—40%。这背后,既有商品房提档升级、做大公共区域的因素,也有计算不透明、监管难、容易暗箱操作等原因。有消费者质疑公摊面积的存在是为不属于自己的公共空间买单;有消费者担心后续的物业费、供暖费等都要继续为公摊部分买单。于是,关于取消公摊面积制度的呼声日渐高涨。
不过,取消公摊面积并非易事。对于已经购买房产的人来说,会面临房产证变更的问题,重测面积和变更手续工作量很大。同时,现行的物业费、暖气费等也都是以建筑面积计量的,如果取消公摊面积,会给计价带来混乱。此外,单纯取消公摊面积,也会直接影响开发商对公共区域的投入,进而影响到小区品质和业主的权益。
事实上,公摊面积制度真正备受诟病的,是“乱公摊”和“只公摊成本,不公摊收益”的问题。少数开发商随意变更约定的公摊面积,导致实际得房率低于预期;还有的将地下车位计入公摊面积让购房者分摊费用。同时,公摊面积上设置广告、车位等带来的营利收入,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归业主共有。但在现实中,施行情况并不理想。
是否取消公摊面积,确实值得探讨论证,但就眼下而言,完善公摊面积制度更具现实意义。首先,厘清公摊标准。有关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公摊面积制度,规定公摊面积的最大比例、收费标准、测量方式等,避免因分摊面积问题产生购房争议。其次,引入惩罚赔偿。对于开发商随意扩大公摊面积,超过合理误差的行为,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要求其给予购房人公摊面积费用三倍赔偿,从而提高违规成本,遏制“乱公摊”现象。此外,有关部门应监督物业企业落实公摊收益,让业主在为公摊面积买单的同时,也能从公摊面积中受益。
110平方米的房子,到手却发现套内面积只有60多平方米;购房时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31%公摊面积,收房时却变成了46%……
110平方米的房子,到手却发现套内面积只有60多平方米;购房时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31%公摊面积,收房时却变成了46%……
室外的走廊,比室内的客厅看起来还宽敞,山西一小区业主质疑公摊面积过大,引发热议。5月25日,该楼盘开发商对极目新闻记者表示,因为是复式公寓,走廊看起来会宽敞一些,若走廊过窄消防验收过不了关。
全国政协委员洪洋说,商品房销售中附加公摊面积是普遍现象,最可怕的是公摊面积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约束。
购房合同明确显示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相等,白字黑字显示公摊为0,但是收房当天却被告知有24平方米的公摊面积。
鹤壁名门俏江南二期:“镂空”变“公摊” 不补钱不办证-大象陪办-映象网 http://news.hnr.cn/202008/12/140112.html
近日,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名门俏江南二期业主李先生向映象网大象陪办求助,称开发商将其所购房屋主体镂空部分搭上铁皮算公摊,不补交增加的公摊房款不予办理房产证,希望大象陪办记者关注此事。
3月10日,河南商报关注了郑州北晨颐商苑小区违规收取公摊电费一事。3月20日,郑州市金水区房管局、丰庆路办事处、北晨社区、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六方协商达成一致,自3月1日起不再收公摊电费,并由开发商负责协调,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但近日,该小区的业主反映,目前小区仍在收取公摊电费。
由购房者分摊购买的共有建筑面积,因不符国际惯例、现有法律法规没有设定上限等问题一直为人诟病。由于公摊缺乏相对统一的标准,开发商的操作空间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