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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能有几分效力?

2018-01-04 15:49 来源:北京日报

[摘要] 近年来,一些年轻夫妻选择婚内或婚前约定财产所有,但所有约定都有效吗,夫妻财产约定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我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关系的财产制度。近年来,一些年轻夫妻选择婚内或婚前约定财产所有,但所有约定都有效吗,夫妻财产约定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案例一:夫向妻借款买房并约定房屋所有权获法院支持

  案情回放

  李某和邓某2013年11月登记结婚。2014年7月,邓某购买了河北省廊坊市一套房屋,并贷款28万元,贷款期限10年。此后,夫妻二人签订了协议书,载明:丈夫邓某向妻子李某借款28万元,此款为李某婚前所有,邓某借此款用于购买廊坊市某房屋的首付款;邓某自2015年1月起偿还借款,并按照商业贷款的等额利息进行按揭分10年偿还,平均每月给李某3000元;廊坊房屋的产权归邓某个人所有,邓某负担房子一切债务;以后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子女抚养费由邓某负担。

  没过多久,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位于廊坊市某房屋产权归被告邓某所有,贷款也由邓某偿还,他向原告李某借款28万元,借款偿还期限十年,即至2024年12月止。自2015年1月份起按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0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此案例中,李、邓二人所签的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关于房屋归属、财产分割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此履行。邓、李二人的协议,相当于约定28万元为李某个人财产,所购房产为邓某个人财产,李某与邓某发生婚内借贷关系,此协议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案例二:夫妻婚内要求按约定分割财产被驳回

  案情回放

  李某与王某结婚近10年,不久前经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婚后修建的位于长阳镇某栋二层楼房、购买的车辆归王某。后李某起诉在不离婚的前提下要求判决该楼房和所购车辆归自己所有。后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虽然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包括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此案例中,李、王二人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李某与王某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要求李某依据该财产协议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约定夫养妻离婚时索要扶养费被驳回

  案情回放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随后,双方签署协议约定,杨某于2006年9月起在与刘某的婚姻存续期间,每月向其支付2000元生活费,直至两人婚姻结束为止。2008年9月刘某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杨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其这两年共28000元的生活费。后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要求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当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本案中,夫妻双方签订的是“杨某扶养刘某”的约定。事实上,并不是任何内容都可以约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协议等设定和免除。原告是否符合需被告扶养的条件,还需其他证据来证明。案中每月2000元的生活费,又显然不是夫妻财产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因此不构成夫妻之间财产的约定。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法院)

(责任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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