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女士手中房贷合同的期限为10年,蹊跷的是,银行方面持有的合同贷款期限却为15年。
金女士手中房贷合同的期限为10年,蹊跷的是,银行方面持有的合同贷款期限却为15年(但有涂抹痕迹),银行系统中录入贷款期限也为15年。更让人感到疑惑的是,金女士手中的合同仅有自己的签字,银行的合同虽有支行行长签名,但客户签名却疑似不是金女士所写。
目前,该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城阳支行已经在加紧调查金女士提出的相关问题,但支行承诺的免除5年延长期利息的处理方案却遭到了该行青岛分行的反对,目前金女士已将此事上告银监会,等待监管部门调查。
合同存疑点
据金女士介绍,2005年3月16日,其在该行城阳支行签署了一份购房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36.5万元,分期120个月归还,即从2005年3月16日到2015年3月16日十年还清。近日,金女士希望提前还款一次性付清,但被银行告知其贷款期限并非合同所写10年而是15年,由于按照10年期限的贷款约定,金女士每月需要还款3962.66元,因此金女士每月向还款银行卡打款4000元,到事发之前一直没有发现异常。
金女士告诉记者,查看了该银行的原始档案后发现,当年填写的申请表格原件和贷款借据都被修改过,双方签的合同也是不一样的,当年申请表格手写的贷款10年到2015年,每月还款3962.66元左右,结果修改后年限被划掉,在上面重新写的15年,也就是到2020年,每月还款被改成2983.90元左右。
除此之外,购房贷款合同本应该是一式四份,一般是贷款本人一份、银行一份、房管部门一份,还有一份备用。本报记者通过对金女士持有的合同和银行合同的复印本进行比对,发现了诸多疑点。
金女士持有的合同中,贷款人和有权签字人部分均为空,合同签署日期上为2005年3月,而在银行合同的复印件上,借款人一栏虽然有签名,但两份合同贷款人笔迹差距明显,且第二份合同的签署日期为2005年4月。
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贷款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更改期限我根本不知情,伪造的合同连日期都对不上,简直可笑”,金女士表示。
工商银行一名信贷经理告诉记者,贷款合同是不能够有涂改的,尤其是近几年执行的力度很大,有错别字基本都是需要重新写,这么大面积的涂改本身就是不允许的,并且房贷合同是借款人一次性签写,不可能有两个日期,这两份合同中必定有一份是伪造的。此外,如果客户不慎将贷款合同丢失,可以持有效证件到银行补办。
链家地产一名销售经理则表示,贷款合同和借款合同一般都是一式四份,客户先签字,然后是开发商盖章,再送银行去审批,如果没有什么问题银行审批下来,开发商或者银行的工作人员把资料送房产局去办理抵押登记。办完后,银行自己存一份,房产局一份,开发商一份,客户(购房者或者是贷款人)一份。
支行解决方案被分行否决
金女士告诉本报记者,城阳支行曾经于2005年9月份进行后台系统改造升级,改造之后,此前的数据全部清除,现在在该行的后台查不到金女士此前还款的相关信息,甚至扣款是多少也无从查证。
金女士怀疑,银行的系统升级造成了自己贷款信息录入的错误,而因为系统信息无法修改,为了掩盖错误,银行只得修改贷款申请表和借据。
记者在银行提供的金女士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上发现,借款期限和每月还款额都有十分明显的涂改痕迹。但对于贷款合同出现的涂抹痕迹,城阳支行未给予正式回复,只是表示经办人已经不在该行上班。现任城阳支行行长表示,金女士的情况确实十分蹊跷,自己也从未听说过,但是由于当时的行长与房贷员工均已离开该行,其目前很难弄清楚情况,只能是将事件记录并向上汇报。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在信用卡申办时,由银行员工代签代填非常普遍。
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当事人意志独立、自由平等和行为独立的意思表示,通常确定合同关系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签字确认,这是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各项业务的合规要求,是风险防范的底线。
金女士告诉本报记者,由于个人身体原因,目前急需用钱,本想将贷款还清后用剩余的钱看病,没想到出了这个事情,还要往返城阳支行与青岛分行反映情况。
“最开始,城阳支行表示只能赔偿1万元,也就是说按照15年合同执行我还需要多支付2万元利息,后来经过多次沟通,银行改口说可以全部减免多出来的利息,城阳分行的解决办法是按照现有的15年时间还完贷款,至于多交的3万块钱,城阳分行给予免除,但不能马上解除贷款合同。无奈之下,我们只好接受,但最后这个方案却被青岛分行拒绝了”,金女士说。
7月15日,金女士与城阳支行又一次沟通无果后,已将此事上报当地银监局,在60天的处理周期过后,或许才能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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