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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栋:地方挪用公积金建设保障房“硬伤”太多

2014-09-22 07:58 来源:中国经济网

[摘要] 不少人认为,基本的住房保障是政府的责任,但公积金是职工缴存的,拿公积金的钱来搞保障房建设,存在使用的“错位”。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当前,保障房建设中最大的困难在于资金不足。因此,除政府投资、社会融资外,许多地方都尝试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或直接投资建设保障房,破解地方政府保障房资金难题。然而不少人认为,基本的住房保障是政府的责任,但公积金是职工缴存的,拿公积金的钱来搞保障房建设,存在使用的“错位”。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见用公积金建保障房,是使用“错位”无疑。

  其实,这方面不仅是“错位”,还存在诸多硬伤。首先,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职工个人所有,用公积金建保障房等于是“划私为公”。公积金建设的保障房,缴存人中的中低收入者不一定能享受到,他们又因经济条件等原因未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这样,反而给中上阶层购房者提供了支持。不少公积金缴存人都有疑问:为什么用我的公积金建保障房给别人住?

  公积金是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出钱负担专项用途的长期住房储金,是缴存者之间的互助,不是统筹。住房公积金上缴财政用于建设保障房,显然混淆了公积金与“公共财政”的概念。这体现出公积金使用上的“不公平”。

  其次,用住房公积金建保障房,投资风险如何把控?谁来监督?多地保障房 “叫好”不“叫座”,这给公积金带来债务风险,影响缴存人利益。

  房地产和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监控难度,一旦开发商故意采取欺瞒手段,转移资金逃避还款责任,公积金有可能出现损失。同时,这也可能导致地方政府有意压低贷款量。按规定,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和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支持保障房建设。但实际中难免个别地方故意压低职工提取和住房贷款量,以便挤出更多资金投入保障房建设中。这将使“保证”和“留足”成为空谈。

  面对当前公积金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专家呼呼,应加快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扫清制度障碍,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同时,对增值收益分配和风险应对等问题予以规范,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体系及补偿机制。也有人建议采用武汉、上海、大连等城市的模式,直接用公积金增值部分建设保障房,而不是上缴给地方财政。

  这些或许都有道理,但终究还是“划私为公”,混淆了个人公积金与“公共财政”的概念,也会出现新的“不公平”。看来,用公积金建保障房,再怎么“把控”,也是硬伤难免,治标不治本的。只有让所有缴存人都能切实用得上公积金,才是制度改革完善的根本之道。

(责任编辑: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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