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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购经适房转购商品房补800元 怎么个补法?

2015-05-28 08:10 来源:河南商报

[摘要] 鼓励辖区政府在交通便利区域统筹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满足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后的剩余房源,可作为棚户区改造过渡安置住房。在全国房地产市场处于清库存的形势下,政府回购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或公租房有助于库存的消化。

  昨日,郑州市发布房地产新政,辖区政府可利用区级融资平台,成立房屋租赁公司,对三环外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回购,回购后的公租房优先满足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人群的住房需求。

  此外,郑州市在上周的“保增长46条”中曾提出,对于弃购经适房转购商品房的,每平方米可以补贴800元。昨日公布的新政则细化提出了补贴方法:货币补贴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购即补,不购不补。

  新闻

  郑州市发布房地产新政15条

  昨日下午,郑州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内容共分四个部分、15条。

  《意见》提出,郑州中心城区三环外应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缴纳易地移建款的方式置换建设。已出具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且未进行招拍挂的土地可按程序申请变更配建方式。

  鼓励辖区政府在交通便利区域统筹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满足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后的剩余房源,可作为棚户区改造过渡安置住房。

  同时,在郑州市区内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的家庭,自愿放弃购房资格转购普通商品住房的,对其购房面积90平方米以内部分由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800元补贴。货币补贴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即购即补,不购不补。

  已取得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家庭和个人,可自主选择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保障方式。

  新政

  将成立房屋租赁公司,回购公租房

  《意见》规定,辖区政府可利用区级融资平台,成立房屋租赁公司,对三环外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回购,回购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辖区政府所有,在优先满足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人群的住房需求后,也可用于过渡性安置住房。

  对区政府未回购的,可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回购价格向持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的家庭销售。

  对此,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房地产经济研究所所长李晓峰认为,这里包含了两个层面含义。首先,是落实了国家政府报告的精神,地方针对各自的实际情况细化相关政策,后期不排除各区县可能推出相关细化政策,这将更有力解决地方房地产市场面临的问题。其次,在全国房地产市场处于清库存的形势下,政府回购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或公租房有助于库存的消化。

(责任编辑: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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