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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支招 那些年关于房子的那些事儿

2016-05-27 09:29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摘要] 案例:李某与丁某于2011年3月24日协议离婚,共有的一套商品房协议归丁某所有。”商家在曹某、蔡某所有的房屋外墙上设置广告牌首先需要得到曹某、蔡某的同意,未经业主同意在其外墙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附属物都属侵权行为。

  律师来支招 那些年关于房子的那些事儿

  已协议归他人但未变更产权登记的房屋能否查封? 

  案例:李某与丁某于2011年3月24日协议离婚,共有的一套商品房协议归丁某所有。由于该房还在按揭当中,丁某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李某于2011年4月25日向王某借款8万元,至今未归还。现王某要求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予以抵债,该要求是否合理?

  律师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的,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此外,《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前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合同,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其成立、生效等问题均依债权法的规定处理,而登记只可能影响当事人物权变动的效果或者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物权变动的合同与物权变动本身是两个法律事实。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

  本案例中,由于丁某与李某在离婚时约定房屋归丁某所有,但丁某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所以说虽然双方的离婚协议成立并生效,但房屋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产权证上仍然有李某的名字,李某仍享有这套房屋一半的所有权,他们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该房屋的处置条款不能对抗王某。而丁某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的抗辩理由,丁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存在过错的。王某可以申请对该房屋进行查封,而丁某产生的损失可以通过债权来向李某行使。

  未经允许设置灯光广告牌,业主如何主张权利? 

  案例:2015年5月,某家电公司在曹某、蔡某的房屋(属商住楼)外墙窗户旁边自上而下设置了名为“家电公司服务到家”的霓虹灯广告牌。曹某、蔡某认为,该广告牌在设立之前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没有得到他们的许可,而且影响了他们房屋的采光和通风,特别是晚上霓虹灯忽明忽暗,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

  律师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商家在曹某、蔡某所有的房屋外墙上设置广告牌首先需要得到曹某、蔡某的同意,未经业主同意在其外墙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附属物都属侵权行为。此外,在街道建筑物外墙上设置广告牌需要得到规划、建设部门的审批许可,私自设置广告牌也同时违反行政法律。本案例中,曹某、蔡某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拆除、对商家进行处罚;也可以与商家协商通过补偿等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文字整理:束杰)

  律师简介

  姚文锋,2005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现为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公司事务部主任和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主要执业方向为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和重大、复杂的民商事法律事务以及刑事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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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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