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租房自住的。
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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