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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变继承 孩子房子怎么办?

2015-03-11 14:27 来源:北京晚报

[摘要] 郎青夫妻提起离婚诉讼时,郎青因车祸不幸离世。留下了有关孩子抚养和财产继承的一堆麻烦事儿……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物权法》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继承法》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婚姻法》

  第三十八 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责任编辑:王庆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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