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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停车位3年从没见过发票 开发商有没有偷税漏税

2016-01-18 08:22 来源:河南商报

[摘要] 有买过停车位的业主称,开发商只开了张收据;还有人怀疑:开发商以“长期租赁”的名义行“买卖”之实,是不是涉嫌偷税漏税?

  《河南商报》近日关于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报道持续发酵。有买过停车位的业主称,开发商只开了张收据;还有人怀疑:开发商以“长期租赁”的名义行“买卖”之实,是不是涉嫌偷税漏税?

  而河南商报记者咨询税务方面人士得知,正常纳税的开发商没有偷税漏税的空间,但是不给开发票,就涉嫌违法。

  【业主】买了停车位 却没发票

  近日,《河南商报》关于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报道,引起了紫域云庭业主张先生的注意。

  和众多维权的业主不同,张先生为了方便,3年前就花了16万元,购买了小区负一层的停车位,但是他手里只有一张收据。

  “我们找开发商要过发票,但开发商说,买停车位就没有发票。”张先生说,其他买到车位的业主,也都没有拿到发票。

  而小区的其他业主,也有个疑问:且不说开发商有没有开发票,开发商以“长期租赁”的名义,行“买卖”之实,这样的做法,有没有偷税漏税?

  【税务工作人员】不开发票就涉嫌违法

  郑州市二七区地税局税法专家王国娜说,对于开发商来说,一部分地下停车位是有产权的,可以买卖;还有一部分是没有产权的,不能卖,只能出租。如果是出租的话,和售卖的计税方式是不一样的。

  如果是售卖,就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等,一次性缴清;如果是出租,缴纳的是营业税等,另外还有暂时所得税,均衡摊交。

  王国娜说,在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归属问题上,确实部分存在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但仅仅从征税上来说,就是区分转让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以此来断定依照何种方式缴税。

  那么开发商以“租赁”的形式“买卖”,这样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嫌疑?王国娜说,如果企业是依法纳税,不可能因为出租或者售卖形式的不同偷税漏税,按照法律,没有这个空间。

  但是,不管是转让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只要取得了收入,必须给付款方开具合法的发票。否则,就涉嫌违法。

  【业内人士】不管是租是卖 必须给发票

  虽然名义上不违规,但是在事实上,二者所缴纳的税款是不是有差别?

  嘉汇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陶英说,具体就开发商来说,售卖和租赁计税方式不同,但最终算下来,二者税款基本差不多,只要把收入计入到账面上,就算依法纳税。

  对于小区业主的疑问,陶英说,不管是租赁还是买卖,开发商缴税方式产生的义务是法定的,不是人为可以调控的。对于业主们提出的没有开发票,算不算开发商偷税漏税的疑问,陶英说,不能因此就认定开发商偷税漏税,他也有可能已经入账,但不管何种情况,他有给业主提供发票的义务。

(责任编辑:王庆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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