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这段时间,好多人的微信朋友圈里都在转一条消息,内容大致是南京鼓楼区法院审结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小区业主赢得了全部车位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地下停车库属于全体业主? 此事不真实别盲信
这段时间,好多人的微信朋友圈里都在转一条消息,内容大致是南京鼓楼区法院审结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小区业主赢得了全部车位的所有权。
这下朋友圈里炸了窝。“什么?还有这事,难道我们花大价钱买的停车位,原本就属于我们?”“你看,这肯定是真的,都是法院判了的案子,还能有假?!”别忙,记者的职业素养告诉我们,“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才能找到真相。
这个消息是真的吗?我们往下看。
■故事背景
朋友圈疯转“小区业主赢得车位所有权”
近日,一则消息在微信朋友圈传开,消息称南京鼓楼区法院审结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小区业主赢得了全部车位的所有权。该帖子还称“某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同时,帖子中还算了一笔账,表示南京全部小区以后如果出现类似的“车库之争”,开发商至少要退12个亿。
随后,这个消息被多次转发,还有不少网友评论“南京高手如云”,表示佩服业主们的申诉能力,还有不少网友嚷嚷着要去“跟开发商打官司,我们要争取车位”。
【谣言粉碎机】
谣言一:此案中提到的是终审结果
粉碎:该判决并未生效,只是一审判决结果。
城市里生活的人都挺头疼停车位这事,所以,这个消息在朋友圈里一出现,被各类微信号、网站大量转发。眼看事情越闹越大,南京鼓楼区法院在微博里做出回应:“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以生效判决为准!”所谓“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只是并未生效的一审判决。
原来,事件中的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规划核准车库数量为36个,实际建设了59个,业委会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将车库交出,获得法院“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委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的判决支持。事实上,该判决并未生效。而随后,开发商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谣言二:业主最终获得了全部车位
粉碎:并不是全部,只是其中一部分。
这起案件经撤销发回重审后,最终判决其中29个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应当移交。规划核准的36个车库中,按照2004年12月15日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应有不低于15%(最低6个)的车库为业主保留。因此,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实际有权取得的车位为29个,原告要求确认其对小区全部车库均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谣言三:业主拥有所有车位收益权
粉碎:不是全部,部分归小区业主。
事情出来后,网友开始疑惑,这地下车库有的归开发商,有的归小区业主,这归属权到底如何划分?记者打了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服务热线965559,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商品房小区的地下车库大致分为四类:
1.根据《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民房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开发商可以转让和出租地下车库。
2.当前,小区业主车位产权之争大部分集中在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郑州市房管局曾发布有关规定,商品房项目附属的地下车库应优先满足本地块范围内房地产权利人购买、租赁。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地下车库,在预售期间仅可预售给本地块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3.若开发商在立项设计时将地下车库作为小区配套设施,并且开发商将整个地下车库的面积都分摊了,那么这类车库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仅限于对小区业主出租,不能出售。
4.公房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车库。该类物业由于受当时技术要求及设计理念限制,一般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下车库,绝大多数是防空洞改建,其用途五花八门,其产权归属法比较乱。按照有关规定,这些车库其实是作为房屋配套设施而建设的,承租人在购买公房时也未进行分摊,而且这部分面积国家相关政策也不允许进入分摊,所以其所有人属于原来的出资建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