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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问题无小事儿 这些纠纷专业律师来答疑

2016-05-12 09:29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摘要] 案例:市民王先生最近从朋友处得知,朋友有一套拆迁安置房欲出售,该房屋价格比市价低,而且是现房,王先生不免动心,但同时也担心其中有风险。”  由此可见,关于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关键要区别房屋土地性质,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安置房待房屋产权证办理后,依法可以进行买卖。

  A.拆迁安置房能否进行买卖?

  案例:市民王先生最近从朋友处得知,朋友有一套拆迁安置房欲出售,该房屋价格比市价低,而且是现房,王先生不免动心,但同时也担心其中有风险。那么,拆迁安置房到底能否进行买卖呢?

  律师建议: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其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和一般的商品房在交易上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可以买卖。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合村并城工作的指导意见》(郑政文〔2011〕257号)第四条第(十七)项规定:“国有土地上的农民安置区的安置房应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可作为二手房上市交易。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安置区的安置房应办理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证,待合村并城安置区成为城市建成区、土地确为国有后,可作为二手房上市交易。”此外,《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1〕258号)第29条也规定:“安置房应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作为二手房上市交易。”

  由此可见,关于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关键要区别房屋土地性质,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安置房待房屋产权证办理后,依法可以进行买卖。建议王先生到房管局查询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确认该房产是否办理登记、有无共有人等信息。

  B.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案例:赵女士2009年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30万元。2012年,赵女士与陈先生登记结婚,婚后由于陈先生收入较高,房贷大部分由陈先生支付。现两人感情破裂欲登记离婚,赵女士就该房屋应如何处理主张权利?

  律师建议: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赵女士2009年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虽然陈先生承担了大部分房贷,但该房屋产权登记上显示为赵女士个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结合该法律规定,赵女士可以与陈先生就该房产的处理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进入诉讼,由于赵女士承担了房屋的首付款且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则该房屋应判归赵女士,尚未偿还的房贷由赵女士继续偿还;房屋按照离婚时市场价值进行估价并扣除赵女士首付款以及尚未清偿的银行贷款后,即为夫妻婚姻期间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产升值部分,作为取得房产的乙方赵女士应就该部分价值折半补偿陈先生。

  (文字整理:束杰)

  律师

  简介

  姚文锋,2005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现为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公司事务部主任和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主要执业方向为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和重大、复杂的民商事法律事务以及刑事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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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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