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确定了2017年要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全国联网的目标之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技术环节正在不断完善。《规范》中在明确提出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同时,明确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界定为: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
“查询”空间
“在下发《规范》,传达精神的时候,国土资源部特别强调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查询中的合规与保密问题,要求依法严格保守不动产权利人的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前述地方国土资源厅内部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
记者了解到,国土资源部要求地方政府及其不动产登记职能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在此过程中,国土资源部特别强调,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
所谓“以人查房”,是指以不动产权利人为特定查询条件,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查询其名下所有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查询行为。
《规范》在涉及查询部分的内容要求,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同时,还要求查询行为的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这些规定看,其操作规范基本以不动产标的为对象,因此,“以人查房”的操作空间基本不存在。
“当然,不能排除个别情况,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特定方式的查询,这一点,《规范》也没有禁止,但是,我想,这不应该是常态。”于垂青告诉本报记者。
此外,按照《规范》的要求,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的查询目的是否明确,经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政府强调,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充分认识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分级控制、层层把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密制度,严把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建库、信息系统运行、登记业务开展和信息共享查询等关键环节,确保信息安全贯穿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全过程。建设符合安全保密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加强人员管理,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检查、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等方式,做到登记信息全方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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