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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入住后卖方却后悔 法院:原房主需赔付违约金

2017-05-22 16:41 来源:大河报

[摘要] 买房是人生大事,目前房产政策正处于“收紧”状态,新房开盘相对较少,不少购房者将目光对准二手房。无奈之下,方先生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把房子卖给自己,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买房是人生大事,目前房产政策正处于“收紧”状态,新房开盘相对较少,不少购房者将目光对准二手房。不过,二手房买卖过程漫长,手续复杂,只要房屋所有权还不是你,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出现“意外”。近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几起案例,买方都已经开始还贷甚至住进房屋了,原房主依然有可能“毁约”。

  案例

  1

  已经开始还贷,原房主却要“毁约”

  2016年5月30日,方先生在郑州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斡旋下,与卖房者王女士、房产中介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女士将位于金水区的一套建筑面积77平方米的房子,以总价72万余元卖于方先生,双方应在签署合同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房管局立契并办理房产过户相关手续。

  随后,方先生按照约定支付定金和佣金共2万元,并为这套房屋进行了解押,将房款打入资金监管账户,开始还房贷,一切看起来,这处房屋已经属于方先生的了。

  然而,在后续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过程中,王女士却不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了。中介急得不行,已协助买卖双方办理完银行的面签,房管局网签以及资金监管等手续了,就差过户手续环节,王女士却拒接电话,这咋办?

  无奈之下,方先生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把房子卖给自己,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案例

  2

  交完首付后,遭一房两卖?

  与方先生比起来,赵女士更郁闷。她在买二手房的过程中,与原房主达成协议,并在交过首付后入住了房屋。但在随后,原房主却让他们赶紧搬出去,房子不卖了,这是咋回事?

  2016年6月13日,赵女士与宋先生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宋先生位于金水区的一套房产,售价138万元。签订合同后,赵女士发现这个房屋没有办理解押手续,随后网签、资金监管等手续均无法办理。同年8月份,双方再次签订《房屋买卖支付首付款协议》,赵女士交付38万元首付款后,宋先生将房屋交付赵女士。9月1日,赵女士入住该房屋。

  然而,房子都住进去了,宋先生却迟迟不愿配合办理过户,而后直接向中介表示不卖了,并在其他房屋中介再次登记了房屋出售信息。

  一房咋能两卖呢?为了买这所房屋,赵女士来回奔波,几乎累倒。面对毁约,她一纸诉状将宋先生告上法庭。

  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原房主还得赔付违约金

  针对方先生与赵女士遇到的情况,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就方先生的诉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双方于2016年7月27日签订了《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且原告已将相关购房款72万余元存入资金监管账户,所以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由于原告最初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由其父亲代签,违约金部分不予支持。

  就赵女士的情况,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2份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判决在不违反郑州市相关限购政策的前提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针对违约金部分,原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索赔10万余元,法院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付原告3万元违约金。

  法院提醒,二手房买卖合同如果已成立,各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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