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认为郑州地铁城郊线票价制定程序不合法,张先生把郑州市物价局告上法庭。为此,张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将郑州市物价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郑州市物价局针对地铁2号线和城郊线票价作出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认为郑州地铁城郊线票价制定程序不合法,张先生把郑州市物价局告上法庭。4月11日,该案开庭,原、被告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辩论。
近日,该案宣判,法院认为郑州市物价局的价格批复符合正当程序,驳回了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回顾
“1号线的定价标准
不能直接用到城郊线上”
2017年2月11日上午,张先生要到郑州机场,来到刘庄地铁站乘坐地铁2号线和城郊线。在自助购票机上,张先生支付8元票款后购得车票。
张先生对票价的制定标准产生了怀疑。他说,自己之前在郑州乘坐地铁,票价从来没有超过5元,“现在为什么变成了8元?地铁公司为什么会按照8元的标准收取票款?”
从郑州市物价局查询后得知,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是根据郑州市物价局的相关批复而制定的城郊线票价标准。
而张先生认为,这个票价标准当时针对的是地铁1号线,现在直接拿来用到城郊线上,郑州市物价局在程序上违法。
为此,张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将郑州市物价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郑州市物价局针对地铁2号线和城郊线票价作出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判决
郑州市物价局的价格批复符合正当程序 驳回诉讼请求
4月11日,该案在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庭。庭审现场,除了原告张先生、被告郑州市物价局外,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也到庭。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这两个方面:张先生和行政行为之间有没有利害关系、相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河南商报记者5月25日从金水区法院获悉,该案已经宣判。
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购票乘客,与郑州市物价局的相关价格批复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而且,郑州地铁票价作为城市公共交通价格收费,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属于政府定价及价格听证范围。由于轨道交通属于线网运营,在2013年郑州市首条地铁线路开通前,郑州市物价局已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并确定线网统一票价的基本原则。
另外,2016年,郑州市物价局经郑州市政府同意新开通轨道交通线路票价仍沿用之前的定价方案,并未加重公众负担;且现有价格听证的相关规定对轨道交通线网内单条线路的开通是否必须再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综合来说,法院认为,郑州市物价局作出的价格批复符合正当程序,原告认为郑州市物价局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并请求撤销该价格批复理由不足。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张伟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