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郑州市政府将根据中心城区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中心城区人口规模,重点是吸纳高层次人才和技术技能型人才落户。逐步将更多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本着重点吸纳高层次人才和技术技能型人才落户的原则,不断优化人口结构,7月5日,郑州市政府网站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社保满两年直系亲属可落户中心城区”“租房人员可落户社区公共户口”“全面放开县(市)、上街区落户限制”……这些政策的出台,为那些想在郑州扎根的人指出了努力的方向。
[目标数据]
中心城区户籍人口2020年要达到410万
《意见》中称,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愿选择。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据了解,郑州中心城区常住人口2015年超过500万人,2016年约有600万人,而户籍人口有300多万人。《意见》中定下目标:到2020年,郑州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5%以上,其中中心城区常住人口达到730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其中中心城区户籍人口达到410万人。有数据显示,郑州是2011年~2015年全省唯一的人口净流入地区,外省流入河南人口的37%和省内流动人口的60%均流入郑州。由此可以看出,要完成以上目标应该不难。
同时,《意见》提出,按照“市区合理控制,县(市)、小城镇全面放开”的总体思路,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为重点,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分层分阶段有序推进。及时梳理、制定和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平稳过渡,同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落户政策]
社保满两年直系亲属可落户中心城区
《意见》中要求,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条件,按照直系亲属投靠人员、购买房屋人员、工作调动人员、引进人才、投资人员、成建制迁移人员、复转退伍军人、有突出贡献人员等类别,分别设定具体落户标准;外来务工人员需在郑州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两年,符合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中心城区指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郑州县(市)、上街区户籍人口迁入中心城区,须符合迁入中心城区的规定。
郑州市政府将根据中心城区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中心城区人口规模,重点是吸纳高层次人才和技术技能型人才落户。
全面放宽放开重点群体落户条件
《意见》中,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移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和迁入城镇的农村籍退伍转业军人的落户限制。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全面放开县(市)、上街区落户限制
与中心城区不同,郑州县(市)、上街区落户限制将全面放开。在县(市)、上街区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租赁房屋,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要求、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符合条件户口可在城乡之间迁移
多年前,我省就已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这次《意见》中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不再标注居民户口性质,以前出具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的户口性质标注不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意义。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凡在农村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投靠农村籍父母、子女、配偶生活的居民,实际居住在农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可将户口迁入农村。
无房产的人员可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好的落户政策必须要有配套的户籍登记政策做保障。《意见》中提出,在城镇要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实际居住但无本人合法房屋产权的人员,统一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社区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居住证]
进一步拓展IC卡居住证应用领域
《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完善郑州市居住证制度,规范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工作。推动部门联动和居住证“一证通”,进一步拓展IC卡居住证应用领域。不断扩大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范围,按照居住年限,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流动人口享有更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建设和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计生、税务、民族、婚姻等人口信息,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提升人口精细化管理水平。
[农村产权]
全面推进“三地一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对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保留其在本市范围内合法取得的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和引导其按照自愿原则依法流转或转让承包经营权;保留其原有合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按规划翻迁建、征地拆迁以及土地整治等建设改造过程中,按“同村同政策”享有合法权利,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
有序推进房屋、土地、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法律授权的前提下,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资源退出机制及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农民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和户籍相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对已完成“股改”并进城镇落户的农村转移人口,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股权等经济权益保持不变,同等拥有股权继承、转让等相关权益。
[城乡统一]
基本公共服务要向常住人口覆盖
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实行“同管理、同服务”。加强创新创业政策扶持,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完善社会救助福利体系。稳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生活补助标准。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保证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逐步完善并落实与居住证管理制度相挂钩的随迁子女入学和升学考试相关政策。
逐步将更多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转续等配套政策,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保证进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各项权益及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