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王先生向大河报记者提供了两份材料原件的复印件,记者注意到,两份材料中的“公证书”均出自洛阳市涧西区公证处公证员李某某,并盖有洛阳市涧西区公证处的公章。
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这也就是说“公证书”代表了法律和公正。7月14日,有洛阳市民王先生向大河报记者反映,她的前妻同他人用伪造的身份证、户口本、社区证明、结婚证书等一系列材料,竟然分别两次从公证处拿到了两份“公证书”。
随后,王先生的前妻利用这两份“公证书”将王先生儿子名下和王先生母亲名下的两套房产过户、变卖给他人。
讲述
讨债公司上门才发现房屋已被抵押贷款
据王先生介绍,他的家中有两套住房,一套在他的儿子王小小(化名)名下;一套在他母亲杨丽(化名)名下。
“儿子名下的那套住房有144平方米,是我父亲在2007年前后过户到我儿子名下的。”王先生拿出2005年洛阳市瀍河区某某小区“预购认定书”和“住房交接后有关物业管理协议”,户主一栏均填写的是王先生父亲的名字。王先生说,房子被前妻变卖后,原房产证就被房管部门收回。
“另一套是母亲的房子。”王先生说,他的父母早年离婚后,母亲就到外地生活,房子虽然在母亲的名下,但是一直由他照看着。
2016年12月,因为家庭原因,王先生和妻子魏某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两人各自过各自的生活,没有更多的交集。
王先生平时居住在儿子名下的房子里。2017年1月的一天,工作后回到家的王先生发现,自家的房门被人用喷漆喷上了“欠债还钱”等字迹,房门的门锁还被人用东西堵住了。
而在房门上贴着一张催债“通知”,据王先生说,上面写的是一家讨债公司要求他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贷款,否则,他的房屋将被贷款公司通过法律途径收回、变卖。
“我和儿子名下都没有贷款啊,为什么要收回我的房屋。”疑惑不解的王先生找到了这家贷款公司,经贷款公司确认得知,儿子名下的这套住房不知何时已经过户到一位名为“韩某某”的名下,而韩某某将这套房屋抵押给了贷款公司,从而取得了33万元贷款。
“我不认识这个韩某某啊。”自家的房屋突然要被收回、变卖,这对王先生一家人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打击。
查询
两份“公证书”将两套住房过户他人名下
2017年1月16日,王先生带着疑问来到洛阳市周山路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称“房管局”)进行询问。
经过房管局工作人员的核实,有人带着两份洛阳市涧西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分别已将王先生儿子和母亲名下的两套房产进行了过户。
房管局工作人员拿出了两份材料,一份是王小小的监护人王先生的委托公证书和王小小的房屋买卖合同;另一份是王先生母亲杨丽的委托公证书和杨丽的房屋买卖合同。
工作人员告诉王先生,只要办理房屋委托买卖的人员出具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他们就能够帮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王先生向大河报记者提供了两份材料原件的复印件,记者注意到,两份材料中的“公证书”均出自洛阳市涧西区公证处公证员李某某,并盖有洛阳市涧西区公证处的公章。王先生母亲的公证书出具时间为2016年6月8日,而王先生儿子的公证书出具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
此外,从房屋买卖合同中可以看出,王小小的房屋卖给了“韩某某”,而杨丽的房屋则卖给了王先生的前妻“魏某某”。
“我母亲在外地,不可能同意,而且委托书和房屋买卖合同上根本不是我母亲、我儿子和我的签字。”此刻,王先生才明白,自己的前妻在两人离婚前就已开始谋划家中的两套房子,“我始终想不明白的是,她是怎么从涧西区公证处拿到的公证书,而且我们的住房在瀍河区,他们涧西区公证处凭啥出具公证书?”
2017年1月16日当天,王先生在涧西区行政服务大厅内见到了出具公证书的涧西区公证处公证员李某某。
据王先生介绍,当时李某某称公证书并非伪造,确实是由他本人出具的。王先生从公证员李某某处得知,他的前妻向李某某出示了委托、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明、社区办事处证明以及王先生母亲的未婚证明等材料。
证据
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公证处撤销公证书
“我们从未向我的前妻提供过这些证明材料。”觉得事有蹊跷的王先生于2017年3月将此事反映至洛阳市瀍河区检察院,“检察机关受理此案并进行了侦查”。
王先生向大河报记者出示了检察机关今年5月10日发给他的“询问通知书”。“询问通知书”中,以原公证员“李某某滥用职权案”要求他和他母亲、儿子接受询问;还有一份是今年3月18日由检察机关发给洛阳市看守所决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通知书。
“经过检察机关的调查得知,原来他们向涧西区公证处提供的证明材料都是假的。”随后,王先生又向大河报记者出示了几份材料。
材料一为洛阳市涧西公证处关于撤销(2016)洛涧证民字第1810、2917号公证书的决定(下称“决定书”)。
决定书中显示:该两份公证书系魏某某利用虚假证件及冒名顶替的方式取得,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9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62条、63条的规定将(2016)洛涧证民字第1810、2917号公证书予以撤销。
显示日期为2017年3月27日,盖有涧西公证处公章。
材料二为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下称“调解书”)。
调解书中显示:调解双方为原告王先生、王先生的母亲和儿子,被告为涧西区司法局。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魏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先生的儿子35万元;2.被告涧西区司法局于2017年5月15日前一次性补偿第三人李先生(购买原王先生母亲房屋的买房人)29万元。
显示日期为2017年4月25日,盖有涧西区人民法院公章。
“前妻不还我钱,我又没有地方住,多次找涧西区司法局的领导,他们才出面帮我找了一家中介机构,让我自己贷款把自己的房子又买回来,现在我每个月还要自己还贷款。”王先生说,“如果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没有犯错,司法局凭啥替我出29万把我母亲的房子买回来?虽然我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了,但是我内心并不认同,而且他们触犯的是法律,应当得到法律的制裁。”
回应
案件仍处于侦办阶段,提起公诉时间待定
7月16日下午4时许,大河报记者联系到洛阳市涧西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希望了解涧西区公证处公证员出具该公证书的详细情况。
该负责人表示,邀请记者7月17日当天到涧西区司法局了解事情的详细情况,“我们公证处、主要领导都会对此事进行详细解答。我们有成套的资料,包括处理的程度、包括案件的每一次回复等,都有笔录。”
随后,大河报记者又与瀍河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取得了联系。该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已经介入调查此事,并已立案侦查,“案件的细节在法院没有出判决结果前,不便透露。(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是一方面,(检察机关)调查的情况是一方面,最终法院的认定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具体时间。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案件仍处于侦办阶段,案件中的一些材料仍在搜集中,需要进一步进行核实,“提起公诉的具体时间暂时还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