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订草案中在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规定的时候,明确其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并且要定期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和管理情况。
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三审,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关少锋作了关于《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相较于二审稿,三审稿又有不少修改。三审稿中都新增了哪些“看点”呢?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为大家进行了梳理。□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米方杰
应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情况
今后,“维修资金”的使用不能再是“糊涂账”。修订草案中在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规定的时候,明确其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并且要定期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和管理情况。
同时,修订草案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表决。也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即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此外,修订草案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策监管的原则。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物业应明显公示公共部位等收支情况
修订草案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这些信息。
根据修订草案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应当进行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电梯、水、电等专业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业主交纳物业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等。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老旧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费由县级政府承担
修订草案明确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同时,修订草案明确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而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记者留意到,修订草案也明确了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而老旧小区、公租房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物业费确需调整 要经过业主大会同意
根据修订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且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修订草案明确提出,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同时,业主可采取直接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成立其他管理机构管理等形式,对小区物业自行管理。实施自行管理的小区,应当主动接受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而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可依托居委会实行自行管理。
住宅小区保洁、绿化等水电按民用价格
据悉,在修订草案中,明确提出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现代服务业的优惠政策。
根据修订草案,住宅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小区内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省标”有望很快出炉
犬只扰民、伤人事件等时有发生,此次修订草案也明确,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同时,修订草案称,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畜牧部门、省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并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公布。
修订草案同时提出,业主携犬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对违法违规养犬、养犬人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破坏环境卫生等不良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
检修不及时使乘客困电梯 半小时以上最高罚5000元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梯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时维修。电梯达到规定报废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依法履行报废业务。
同时,修订草案明确被委托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发生乘客滞留电梯轿厢,导致乘客被滞留轿厢半小时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必要应急措施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并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电梯达到报废条件,未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未积极协调依法履行报废业务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鼓励老旧小区为满足生活需要加装电梯
很多城市小区没有加装电梯,越来越多老人面临着上下楼难的问题。此次,修订草案也明确鼓励老旧小区业主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加装电梯。
根据修订草案规定,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需经单元(栋)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相关业主应当积极配合。老旧小区主管单位、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监、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
业委会“任性”决定 给业主造成损害需担责
修订草案明确,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小区内违法私搭乱建 最高将罚款2万元
根据修订草案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申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