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王女士和李先生离婚时未对登记在她名下的共有房屋进行分割。离婚后,她将实际居住在该房屋的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全部供暖费。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和李先生离婚时未对登记在她名下的共有房屋进行分割。离婚后,她将实际居住在该房屋的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全部供暖费。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诉称,因其与李先生婚内共同购置的房屋属政策性住房,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因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李先生在家中出轨被抓,离婚后王女士就搬离了这个伤心地。作为登记房主,她按时缴纳了房屋供暖费,但因房屋一直是由李先生居住,她认为该笔费用应由对方承担。
但李先生表示,二人应平均分担该笔供暖费。他称,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他只住在两居室中的一居,而且自己每个月都会出差,只住在家里20多天。原告有家门钥匙,可以随时回来,且一个房间内还放有原告的物品。即使原告的房屋空置,也会产生供暖费,故应平均分担。
法官审理认为,李先生住在该房屋内,是供暖行为的受益者,产生的供暖费应该属于个人债务。王女士先行缴纳后有权向李先生追偿,故判决李先生承担全部供暖费。(记者 颜斐)